一、房屋徵收補償實施細則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徵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徵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徵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徵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徵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着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穫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築物和開始協商徵地後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着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徵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徵地單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徵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徵地單位,徵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徵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徵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五)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於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於組織被徵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餘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佔用。
(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二、房屋徵收評估有哪些環節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後,一般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爲委託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
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委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範圍、評估要求以及委託日期等內容。
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委託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
2、負責本評估項目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3、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時點等評估基本事項;
4、委託人應提供的評估所需資料;
5、評估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評估費用及收取方式;
7、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
8、違約責任;
9、解決爭議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三、房屋拆遷和房屋徵收區別
1、房屋徵收與房屋拆遷是因國務院590號令頒佈後,廢止了國務院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後,將原來的拆遷改爲徵收,在新的徵收法規中不用拆遷二字,全部改爲搬遷。這是應用法規的區別,也是主要區別。在新舊法規中還有以下三點重要區別。
(1)目的不同。過徵收房屋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什麼是公共利益在590號令中用列舉法列出了九條內容。而過去的拆遷是因城鄉發展建設的需要而拆遷。
(2)主體不同。徵收的主體是市、縣(區)人民政府,而過去是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3)操作程序不同。徵收中取消了市縣(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的權利,市人民政府只能對逾期達不協議的被徵收人作出《房屋補償決定》需申請法院裁定後才能決定是否允許強制搬遷,而過去政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動不動就強制拆遷,影響人民政府的形象。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介紹的關於房屋徵收補償實施細則等知識,通過文中可知,房屋被徵收的時候,補償包括有土地補償金、青苗和附着物補償費以及安置補助費等等,具體的補償金額要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以及相關政策來確定。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爲您提供幫助。
聲明:該作品系作者結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如若內容錯誤請通過【投訴】功能聯繫刪除.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