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土地補償協議
甲方:拆遷人
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聯繫電話:
受委託拆遷單位:
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聯繫電話:
乙方:被拆遷人
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
地(住)址:
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聯繫電話:
爲加快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拆遷房屋依據
甲方因項目建設需要,根據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等,經
審查批准,領取了拆許字第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房屋拆遷。乙方所有的房屋屬於該拆遷許可證覈准的拆遷範圍內。
第二條乙方房屋的基本情況及補償金額
乙方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同意將座落房屋,證件名稱:,證件:號,地籍:號,建築面積平方米,交給甲方拆除。
甲方補償乙方各項費用和金額如下:
1、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
(詳見附件一評估報告)
2、附屬物補償金額:
3、未到期限的臨時建築補償金額:
4、住宅搬遷補助費:
5、乙方依法佔有的土地,土地使用證號:,用途,扣除按規定方法計算的土地面積後應單獨補償的土地面積XXX平方米,補償金額
6、總計補償金額(大寫):
第三條房屋搬遷
乙方保證在年月日前搬遷騰空房屋,經甲方確認,舊房由甲方拆除,乙方不得拆除、損壞房屋,違者照價在補償金額中扣賠。
第四條補償金額支付時間及方式
乙方已搬遷騰空房屋的,甲方在年月日前將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補償總額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五條違約責任
甲方未在第四條所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貨幣補償款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付金額的萬分之
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
乙方未在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搬遷騰空房屋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付金額的萬分之
計算違約金,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在本協議簽字時,乙方應向甲方移交有關房屋、土地證件,由甲方統一向房管、土地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七條協議的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立的,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附件二)。
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協議自雙方簽訂協議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協議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由甲方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簽章):委託代理人(簽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委託拆遷單位: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年月日籤於
附件一(評估報告):
附件二(補充協議內容):
二、房屋徵收主體
徵收主體:市縣人民政府
實施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一般爲市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辦公室。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爲目的。
被徵收人:徵收範圍內房屋所有權人、公房使用權人、未經登記建築所有權人等
三、房屋徵收的流程
1、進行項目徵收立項,並做好項目前期調查摸底2、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縣區政府3、對擬徵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並公佈調查情況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5、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並公佈徵求公衆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舊城改造項目組織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聽證會)6、縣區政府公佈徵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公衆意見、聽證會情況修改情況,並對徵收補償方案重新修訂公佈,同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7、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8、公佈房屋徵收決定,做好房屋徵收決定宣傳解釋工作。9、由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評估機構10、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依法送達被徵收人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告11、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12、對於在法定期限內不執行補償決定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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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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